煤炭资源税改革明确方案落定。财政部10月11日发布《关于实行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报》(下称《通报》),经国务院批准后,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,同时清扫涉及收费基金。 《通报》规定,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%-10%,明确限于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,根据本地区清扫收费基金、企业承受能力、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明确提出建议,报省级政府制订。 此前(9月29日),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要求,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,同时清扫涉及收费基金。
《通报》特别强调,融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,现行税费开销较高的地区要必要减少开销水平。省级政府须要将制订的限于税率在发布前报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。
《通报》规定,跨省煤田的限于税率由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确认。对中风期煤矿铁矿的煤炭,资源税减征30%。对填充铁矿移位出来的煤炭,资源税减征50%。
财政部、国税总局涉及部门官员称,煤炭资源税实施从量定额计征,计税依据缺少收益弹性,调节机制不灵活性。同时,煤炭企业还须要交纳一些收费基金,与资源税在性质、征税环节及对象、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,不存在酬劳重税重、税费结构不合理、反复征税等问题。 今年上半年,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先后审查会通过的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》,将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,并将清扫收费基金作为改革的最重要内容。
财政部、国税总局涉及部门官员回应,按照清费立税、减低煤炭企业税费开销的原则,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近期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,不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,规范财税秩序,挡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;不利于完备资源产品价格构成机制,增进资源合理铁矿利用,减缓经济发展方式改变。 现行《资源税暂行条例》由国务院于1993年施行,按“从量定额”的办法计征,资源税中的煤炭税目分成两个子税目,其中,对焦炭按每吨8元-20元征收,其他煤炭按每吨0.3元-5元征收。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后,以2%-10%的税率征收,煤炭企业按每吨380元销售,须要交纳资源税7.6元-38元。
为确保不减少煤炭企业整体税费开销,本次煤炭资源税改革“清费”与“立税”分段。在发售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的同时,财政部、国家发改委同日牵头发文要求,要求全面清扫煤炭收费基金。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再降零,暂停征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。
同时,中止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(山西省)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(青海省)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酬劳(新疆)。 对资源税改革的下一步措施,财政部、国税总局官员透漏,为增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、保护环境、增进生态文明建设,财政部、国税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减缓前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,并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清费原则,清扫规范涉及收费基金。 同时,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明确提出的“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闲置各种自然生态空间”的拒绝,融合涉及资源特点、资源税费性质,逐步将水流等自然资源划入资源税征税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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